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郧阳地区、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郧阳地区、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
国函〔1994〕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9月2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请示》(鄂政发〔1992〕74号)、《关于郧阳、十堰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鄂政发〔1992〕117号)和《关于郧阳、十堰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再次请示》(鄂政发〔1994〕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实行地、市合并。将原郧阳地区的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划归十堰市管辖。原郧阳地区的丹江口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