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珲春口岸通行人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珲春口岸通行人员的批复 国函〔1993〕35号 1993年4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珲春口岸通行人员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珲春口岸人员通行的请示》(吉政文〔1992〕79号)和《关于珲春口岸人员通行的补充请示》(吉政文〔1992〕1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珲春口岸允许中俄双方和第三国人员通行。待外交部与俄方商定两国政府间的换文后,再对外公布。
二、各查验机构增编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建设资金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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