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定西地区设立地级定西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定西地区设立地级定西市的批复 国函〔2003〕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3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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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定西地区设立地级定西市的请示》(甘政发〔2003〕10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定西地区和定西县,设立地级定西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安定区中华路。
二、定西市设立安定区。以原定西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定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公园路。
三、定西市辖原定西地区的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和新设立的安定区。
定西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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