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批复 国函〔200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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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请示》(甘政发〔2003〕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陇南地区和武都县,设立地级陇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武都区城关镇。
二、陇南市设立武都区,以原武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
三、陇南市辖原陇南地区的成县、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和新设立的武都区。
陇南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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