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天津港区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天津港区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 国函〔2004〕14号 2004年3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
天津港区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
国函〔2004〕1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天津港区海关机构调整方案的请示》(津政报〔200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港海关和天津海关驻塘沽办事处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副厅级,内设机构按照副处级规格设置),隶属天津海关。
二、核定新组建的天津新港海关人员编制315名,在天津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所需人员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组建的天津新港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市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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