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統一我国計量制度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国发〔1984〕28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4年2月2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四年4月1日第四号(总号:425)第134至138页

一九五九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适应我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经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计量局《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附后)。

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一九九〇年,一九九〇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保证顺利完成。

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以本命令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编辑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1);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2);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4);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5)

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

表1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编辑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长度 m
质量 千克(公斤) kg
时间 s
电流 安[培] A
热力学温度 开[尔文] K
物质的量 摩[尔] mol
发光强度 坎[德拉] cd

表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编辑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平面角 弧度 rad
立体角 球面度 sr

表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编辑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其他表示式例
频率 赫[兹] Hz s-1
力;重力 牛[顿] N kg•m/s2
压力,压强;应力 帕[斯卡] Pa N/m2
能量;功;热 焦[耳] J N•m
功率;辐射通量 瓦[特] W J/s
电荷量 库[仑] C A•s
电位;电压;电动势 伏[特] V W/A
电容 法[拉] F C/V
电阻 欧[姆] Ω V/A
电导 西[门子] S A/V
磁通量 韦[伯] Wb V•s
磁通量密度,磁感应强度 特[斯拉] T Wb/m2
电感 亨[利] H Wb/A
摄氏温度 摄氏度
光通量 流[明] lm sr
光照度 勒[克斯] lx lm/m2
放射性活度 贝可[勒尔] Bq s-1
吸收剂量 戈[瑞] Gy J/kg
剂量当量 希[沃特] Sv J/kg

表4 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编辑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换算关系和说明
时间 min 1 min=60 s
[小]时 h 1 h=60 min=3600 s
天(日) d 1 d=24 h=86 400 s
平面角 [角]秒 (″) 1″=(π/648 000) rad
(π为圆周率)
[角]分 (′) 1′=60″=(π/10 800) rad
(°) 1°=60′=(π/180) rad
旋转速度 转每分 r/min 1 r/min=(1/60) s-1
长度 海里 n mile 1 n mile=1 852m
(只用于航程)
速度 kn 1 kn=1 n mile/h=(1 852/3 600) m/s
(只用于航行)
质量 t 1 t=103 kg
原子质量单位 u 1 u≈1.660 565 5×10-27 kg
体积 L,(l) 1 L=1 dm3=10-3 m3
电子伏 eV 1 eV≈1.602 189 2×10-19 J
级差 分贝 dB
线密度 特[克斯] tex 1 tex=1 g/km

表5 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 编辑

所表示的因数 词头名称 词头符号
1018 艾[可萨] E
1015 拍[它] P
1012 太[拉] T
109 吉[咖] G
106 M
103 k
102 h
101 da
10-1 d
10-2 c
10-3 m
10-6 μ
10-9 纳[诺] n
10-12 皮[可] p
10-15 飞[母托] f
10-18 阿[托] a

注:

  1. 周、月、年(年的符号为a)为一般常用时间单位。
  2. []内的字,是在不致混淆的情况下,可以省略的字。
  3. ()内的字为前者的同义语。
  4. 角度单位度分秒的符号不处于数字后时,用括弧。
  5. 升的符号中,小写字母l为备用符号。
  6. r为“转”的符号。
  7. 人民生活和贸易中,质量习惯称为重量。
  8. 公里为千米的俗称,符号为km。
  9. 104称为万,108称为亿,1012称为万亿,这类数词的使用不受词头名称的影响,但不应与词头混淆。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