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方案报告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方案报告的批复
国函〔1987〕9号
1987年1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

实施方案报告的批复

国函〔1987〕9号

司法部:

你部(86)司发办字第276号《关于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方案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劳改、劳教工作干警着装问题

(一)劳改、劳教系统担负管教任务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出入监队(含收容站、所)、犯人医院以及强制留场就业场所的在编干警,可继续着装。

(二)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直属劳改煤矿建设指挥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劳改劳教局(处、科)等领导机关从事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劳改、劳教单位囚车、警备车专职司机,如工作需要临时穿警服的,可着公用警服。

(三)劳改劳教干部、警察院校的在编干教人员和学生、学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情况区别对待:从社会上招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为便于到劳改、劳教场所实习,可配发冬、夏警服各一套;从劳改劳教单位在编干警中招收的学员,学制在一年以上的可配发冬、夏警服各一套(原来有警服的不发);在编干警如带领学生或学员到劳改、劳教场所实习需临时穿警服的,可着公用警服。

(四)经批准对外开放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科级以上在编干警,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再发毛料警服,一律发棉涤警服。

二、关于专职律师和涉外公证人员制装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6〕29号文件规定,专职律师和涉外公证人员不属统一着装范围。但为衣着整齐,考虑到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经正式任命的专职律师和涉外公证人员,可制作冬、夏制服各一套,并配有明显标志,供工作时穿用。这些人员一律不得穿着警服。制服式样不求统一,面料质量要适中。制装的工料费,自己负担50%,国家补助50%。

三、关于其他司法行政干部着装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除劳改、劳教系统按规定着装的外,其他司法行政人员均不制着统一服装和警服,凡已借装或者自行购买警服的,应立即纠正。

请你们按照上述批复,对司法系统着装问题认真进行整顿,自行扩大着装的必须坚决纠正。整顿着装情况,务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底前报告国务院。有关着装的具体办法,请商财政部制订下达。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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