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 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 1956年7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86年7月2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宣布失效 |
今年一月间,全国各地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达到了高潮,资本主义企业实行了实行业的公私合营,个体劳动者的企业实现了各种不同程度的合作化。到目前为止,参加社会主义改造的人数,约占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80%。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由资本主义的、个体的生产经营制度转变为公私合营的、合作化的生产经营制度,这是生产关系的一种根本变化,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胜利。这次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大体是正常的,各地生产和经营都正常地进行,并且在不断地改进。但也有不少地区会发生过某些混乱现象。在这个改造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现在国务院就目前需要更解决的若干问题,作如下的指示:
一、对于小商贩业务安排问题:
第一、对于没有参加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的小商贩,应当在自愿的原则下,根据当地情况,逐步地、分期地、分行分业地把他们组成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的合作小组。这种合作小组不但适用于商业的各个行业,同时也适用于饮食业和服务性的行业。在步骤上,应当先从困难行业和困难户着手,逐步扩大。
第二、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在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商店、合营商店中指定一个店作为每个合作小组的批发店,在业务上领导合作小组。这个批发店对合作小组的任务是:负责供应货源;代向银行借款,解决资金困难;汇集小组成员的应缴税款,代向税局交纳。合作小组的税款今后应当严格实行一年不变的定期定额的收税办法。批发店的开支,全部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负担,不由合作小组负担。
第三、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合营商店、合作商店之间,在商品的销售上,应当适当分工。有一些商品,应当主要分配给合作小组。有些商品的批零差价,应当扩大。
第四、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负起责任,按照各地小商贩不同的收入情况,区别小商贩中依靠商业为主要收入或者以商业为辅助收入的不同对象,必须负责做到使各地各类小商贩都能获得必需的收入。
第五、在实行上述办法以后,一个地方和一个行业中,如果仍有困难,可以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吸收一部分,合并一部分,或者向外地迁移一部分,以便把小商贩完全安排下来。
二、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合作商店方面的问题:
第一、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社员的收入不应当比参加合作社以前的劳动收入降低,应当在改善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比合作化以前的劳动收入有所增加。合作商店成员的工资,比国营商店和供销社商店高的不降低,低的应当逐步地适当地提高。为了保证上述各类合作企业成员的劳动收入不降低,每月先开支工资,然后根据剩下的盈余多少,再定公积金的数量。
第二、上述合作企业的成员,如果因为参加了合作企业,收入减少,生活困难,要求退出合作企业的,应当批准他们退出,但是绝对不准强迫他们退出。退出的时候,他们的股份包括生产资料和现金应当退还。
第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产品,当地产当地销的可以自销,但在价格上要服从市场管理;远销的由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选购,或者由生产合作社自销。手工业合作社所用的原料,经过当地政府批准可以自购,但不准抬价抢购;所需外来的原料,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积极供应。各地必须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产、供、销计划,纳入地方工业计划之内。
第四、运输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不要强求一律。不要勉强组织木帆船、大车等工具不分红的合作社。已经组成了工具不分红的运输合作社,如果社员要求工具分红,应当改变为工具分红。适应社员的要求,也可以组成统一分配货源、统一运价、统一调配同时又有公共积累的合作小组。
三、适当解决小业主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原来是家厂不分、家店不分的私营企业的房屋,在实行公私合营以后,应当根据业主提出的意见处理。凡家厂相连、家店相连的房屋,如果是由业主租入的,应当由合营企业续租;如果是业主所有的,则除原有铺面、厂房、栈房应当清产核资,成为合营企业的资财以外,其余房屋都应当归业主所有。如果铺面已归原业主,不再变动。
第二、小业主中间,缺乏劳动力依靠生产工具为生的车主、船主,当他们的车辆船只参加合作社以后,必须吸收他们到企业内加以适当安排。小业主的汽车调到外地的时候,一般是人随车走,由所在地的交通部门安排;如果本人不能去外地,则由当地交通部门按其过去收入状况,负责安排。
第三、小业主企业资财的处理办法:小业主的企业参加公私合营企业的,或者改变为国营企业的(如粮食店、肉店等等),他们的资财都按定息办法处理。小业主的企业参加合作商店的,依照全国供销合作社对合作商店所规定的办法,按股金分红。有些合作商店,已经实行定息,可以不变。小业主加入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者运输合作社,如果他们投入的资财超过了应交的定额股金,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者运输合作社又无力偿还他们超过应当交纳股金部分的资财,那么可以把超过股金部分的资财采取作价、存社、付息的办法。
第四、小业主可以担任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的理事监事和社内的其它领导职务。他们的工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来评定,不应当被歧视。鼓励有技术的手工业小业主带徒弟,应当给他们适当的酬劳金。
四、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定息问题和公私关系问题:
第一、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的定息户,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不分老合营新合营,统一规定为年息5厘,即年息5%。个别需要提高息率的企业,可以超过5厘。过去早已采取定息办法的公私合营企业,如果它们的息率超过5厘,不降低;如果息率不到5厘,提高到5厘。本年七、八月间,应当发给1956年度的第一、第二两季的私股利息。
第二、工商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经常召集合营企业的公股代表和私股代表分别举行会议,有时,也应当召集公私双方代表在一起举行会议,收集意见,进行教育,解决他们在处理公私关系中所遇到的困难。为了使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业务方针、政策和办法,都能为公私双方有关人员所熟悉,业务部门应当负责下达这些方针、政策和办法,并且尽可能地把它们的要点,在报纸上公布。
第三、中央和省市两级的工商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分别定期邀集当地工商联、同业公会、民建会的负责人员举行座谈会,就公私关系中各个方面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待中央和省市两级座谈会广泛推行并且取得经验以后,再逐渐把这种座谈会推行到县城集镇。
第四、在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广泛吸收有经验的国营企业的领导人员、职工、店员和私方人员组成各行各业的业务改进委员会,改进业务工作。
五、职工和私方人员的工资福利问题:
第一、全行业合营以后的公私合营企业中职工的工资和私方人员的工资,高于当地相当国营企业工资标准的,不降低。低于当地国营企业工资标准的,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的条件,分期地逐步增加,中央和地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今年8月工资改革会议上提出方案,经过批准后予以实行。国务院已经决定,上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方案,不问在那个月份实行,新定计时工资标准高于现行工资的部分,一律从1956年7月1日起补发。
第二、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生产安全设备和卫生设备,应当逐步加以改进。
第三、公私合营企业中的职工,目前尚未实行劳动保险的,应当由所在企业解决他们的疾病医疗费用和病假期内的工资。私方人员由于疾病医疗而引起的困难,应当加以帮助。企业核定资财的时候,本人股金在2,000元以下的私方人员,本人疾病治疗和病假期内的工资支付办法,都按照所在企业职工的待过办理。企业核定资财后,本人股金虽然超过了2,000元,只要确有困难,不论他的股金有多少,也可以参照所在企业职工的待遇办理。现在私方人员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内的工资支付办法,已经按照职工待遇办理的,不改变。公私合营企业原来设有医务所的,应当像对待职工一样准许私方人员去医治。
六、企业改组和人事安排问题:
第一、企业改组工作,必须慎重地进行。业务部门应当同私方人员和职工共同协商拟出改组方案,不受时间的限制,分期分批地进行改组。今年春天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时候,如果那些工厂、作坊、商业、运输行业合并得太多了的,或者统一计算盈亏的单位太大了的,应当有准备地加以适当调整。使企业的组织形式,适合于生产经营的需要。
第二、为了克服工商业中原来供销关系和协作关系方面人为地割裂的现象,国务院第四办公室和第五办公室,应当对某些工业企业、某些手工业企业、某些商业企业间的隶属关系重行规划,根据生产和经营的习惯和几个月来的经验,定出调整方案,使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关系,适合于生产经营,便利于人民的消费。国务院第七办公室应当对农村手工业者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关系,农村手工业副业同城镇手工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研究出一种适当的解决方案,使它既有利于农村手工业者,又有利于农业生产合作社;既能发展农村的手工业副业生产,又不妨害城镇手工业合作社的生产和社员生活。
第三、对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时候的所有在职人员,都应当根据量才录用、适当照顾的原则,加以安排。合作商店、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成员的家属,小业主的家属,如果她们过去都是企业的辅助劳动,那么,应当继续吸收她们为企业的辅助劳动或者作其它的适当安排。各地合营企业的人事安排方案,可以先由工商联、同业公会和私方人员提出意见,再由有关业务部门审查批准。过去有些企业对私方人员的人事安排,如果有不妥当的地方,应当进行检查,加以调整。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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