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将鄱阳湖沿湖11县列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将鄱阳湖沿湖11县列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1996〕74号
1996年9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将鄱阳湖沿湖

11县列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1996〕7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农业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鄱阳湖公司带农户开发区列为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系列的请示》(赣府〔1995〕21号)和农业部《关于将鄱阳湖综合改革开发试验区列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序列的请示》(农发〔1996〕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鄱阳湖沿湖11县,即永修县、德安县、星子县、九江县、湖口县、都昌县、波阳县、余干县、进贤县、新建县、南昌县列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的主题为:湖区资源产业化开发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解决。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试验方案,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工作的领导,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农业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推广试验成果。 

                 国 务 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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