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辟乌鲁木齐至阿拉木图航线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开辟乌鲁木齐至阿拉木图航线的批复
国函〔1988〕75号
1988年5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辟乌鲁木齐

至阿拉木图航线的批复

 
国函〔1988〕7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一月八日《关于乌鲁木齐与阿拉木图通航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开辟乌鲁木齐至苏联阿拉木图的客货运输航线。

二、口岸检查检验工作由乌鲁木齐现有机构负责。

三、乌鲁木齐至阿拉木图航线的走向、飞行高度和正式开航时间,由中国民航局报总参审定后实施。

四、中苏互设办事处、互派考察组及航班安排等具体事项,由中国民航局商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统一对外交涉。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