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的批复
国函〔1988〕19号
1988年1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农村

信托投资公司的批复

 
国函〔1988〕19号

 

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报来的《关于成立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的报告》( 国农研[1987]办字20号) 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该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金融企业, 是经营性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公司直属国务院, 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 由国务院秘书长负责联系。公司原则上可实行计划单列, 具体由国家计委落实。

二、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范围:

(一)公司向某些效益好的开发公司、国营农场、乡镇企业等开展投资、贷款、信托业务, 重点扶持沿海农业商品基地和外贸出口基地的建设, 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公司通过组织、扶持地方银团、专业性金融组织, 以及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行股票等方式, 吸纳企业和社会的闲散资金; 公司通过海外借款、信托存款等方式吸收国外资金, 开展租赁、担保等国际金融业务; 公司兼理财政部转贷的世界银行对中国农业部门政策调整贷款的业务。

(三)公司从事国内外贸易业务, 经营投资企业产品的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营投资企业所需设备和原材料的进口业务。公司按自负盈亏、自行平衡的原则, 开展双边和多边易货贸易业务。

三、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由杜润生同志担任。董事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派代表组成。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二亿元, 其大部分由国家在“七五”增加的农业投资中按3%的比例逐年划拨, 一九八八年先由财政部从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中拨付五千万元。公司铺底资金所需的三百万美元外汇额度, 请国家计委安排。公司所需的一百万元开办费, 也由财政部从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中拨付。

五、有关公司的开办事宜, 请与有关部门直接联系办理。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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