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 国发〔1987〕38号 1987年4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
国发〔1987〕38号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国发〔1982〕147号),对于改善我国能源交通状况,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了加快能源交通建设,进一步繁荣城乡经济,决定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未开征能源交通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能源交通基金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征集。
三、缴纳单位缴纳所得税后年利润不足五千元的,免缴能源交通基金。
四、缴纳单位免缴能源交通基金的项目和能源交通基金的征集管理,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缴纳单位在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报送应缴纳能源交通基金的项目及有关资料。
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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