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发〔1984〕152号
1984年11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

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发〔1984〕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国际海洋运输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进一步开放,经济体制改革正向全面、深入发展,外贸、交通体制逐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船货管理统得过死的局面正在逐步打破。为了使海运事业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好地为对外贸易服务,我国的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必须进行改革。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扩大企业自主权,并对船货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外运)不再合并成中国国际运输总公司。这两个公司都要办成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兼行政职能。交通部对中远(包括外轮代理总公司)、经贸部对外运(包括租船公司)只实行行政领导和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外运总公司、外轮代理总公司(以下简称外代)的分支机构隶属关系不变。

交通部要制定办法,对一切从事国际海洋运输的船舶公司(包括在中国注册的中外合营船舶公司)实行归口管理。凡成立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公司,须经交通部审核,并报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才能正式营业。一切外商(包括华侨和港澳商人)办的船舶公司新开班轮在我国行驶,由交通部会同经贸部审批,已有的班轮也要补办登记手续。

中央和地方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等外贸企业,其年度进出口货运需要量,由经贸部汇总,提出运输方案。

二、发展海运事业的几项政策。

(一)为了充分发挥国轮的经济效益,发展我国的海运事业,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和企业在对外签订贸易协议、合同时,要尽量争取我方派船。在航线、船期(按船货平衡计划)和运价水平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使用国轮。

(二)凡经注册的国轮在从事国际海洋运输时,支付国内港口的装卸等费用,仍按现行的优惠办法,费用标准不变,燃油价格按统一标准结算。这些船舶有余力时也可承运内贸货物,其费用均按国内运输费率以人民币结算。

(三)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的统一运价由中远、外运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各船舶公司可以按照市场情况,随行就市,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鼓励国轮积极承揽外国货载以及向外出租,打入国际航运市场,其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四)为了鼓励发展我国的海运事业,保证船舶的不断更新,银行对造船、买船可给予低息贷款,并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和减免关税。

(五)各开放港口对国际海洋运输船舶的靠泊作业,要严格执行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同是计划内船舶,除特殊情况外,应按到港先后顺序排队。

三、从事国际海洋运输的企业,既要实行经营范围的合理分工,又要积极发展经济合作和开展竞争。

(一)各公司的主要分工是:中远公司经营船队,其所属外代公司经营船舶代理业务,外运公司经营货运代理业务和租船。为了搞活经营,允许一定程度的交叉,中远、外代可以承揽部分货物和少量租船,与货主建立直接的承托运关系;外运可以经营部分船队和少量船舶代理业务。至于交叉经营到什么程度,包括揽货佣金按对等原则的处理等问题,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中远、外运两公司签订具体协议后实施。

(二)外运公司和各专业外贸公司要积极为中远公司组织货源,安排货载,中远公司要坚持为外贸服务的方针,提供优质、廉价、迅速、安全、方便的运输。

(三)从事国际海洋运输的各企业之间以及与各外贸企业之间可签订业务合同,相互承担经济责任。并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各种经济合作,实行合营、联营,开展竞争。

(四)要在国内港口积极发展班轮运输,合理利用香港中转基地。

四、加强国际运输的计划管理,实行中央和省、市“两级平衡、集中管理”制度。

在当前港口综合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外贸运输任务的完成,要继续加强计划管理,通过两级平衡,尽可能做到均衡运输,防止发生船舶集中到港,严重堵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制订。

五、统一协调船货矛盾,加强监督检查。

各船舶公司之间的矛盾由交通部负责协调,各货主(包括货代理)之间的矛盾由经贸部负责协调。提倡成立船舶公司协会和货主协会一类民间组织,采用经济和协商的办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仲裁两部不能解决的船货之间的矛盾,并负责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其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

                            国务院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日

(此件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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