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
国函〔1993〕24号
1993年2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

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

国函〔1993〕24号

 

海关总署: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可以在海上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关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依法行使紧追权。在我国领海基线正式公布之前,领海和毗连区的范围暂按现行内部掌握的领海基线确定。

  二、海关行使紧追权,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执行。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重大问题应当向国务院报告。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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