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圳市东角头码头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东角头码头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7〕13号
1987年1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东角头

码头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7〕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深圳市东角头码头对外开放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角头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同意给口岸检查检验及管理单位增编八十人,东角头码头的检查检验任务由蛇口现有机构承担,不单设机构。

三、所需办公、生活设施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专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其他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另文通知。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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