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待遇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待遇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9〕23号 1989年4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深圳机场享受
特区待遇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9〕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转报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企业待遇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机场建设所需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营运后的所得税按特区企业待遇征收。
二、在机场所在地与外商举办的合资项目,不享受特区企业待遇,个别特殊项目要求享受特区企业待遇的,应专项报批。
三、机场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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