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
批复 1998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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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的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以下简称《计划及规划》),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施中逐步完善。
《计划及规划》是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滇池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及规划》的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计划及规划》的要求,尽快制定本省、本系统的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和规划。
二、同意《计划及规划》关于滇池流域两个重点保护区、六个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的划分,以及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的总体安排。防治工作的重点是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严格控制总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量,重视湖泊生态修复和内源治理,坚持工程治理和管理措施并重。
三、同意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的规划目标。即:到1999年5月1日前,滇池流域工业污染企业(含规模养殖场、宾馆、饭店)排放的废水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外海水质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草海水体旅游景观有明显改善;到2000年年底前,外海水质达到或接近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草海水质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到2010年年底前,外海水质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草海水质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恢复滇池流域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四、同意滇池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其中,1999年5月1日前,外海的高锰酸盐指数最大允许排放量为6390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773吨、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7568吨;到2000年年底前,外海的高锰酸盐指数最大允许排放量为5007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474吨、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3644吨,草海的高锰酸盐指数最大允许排放量为2352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108吨、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1368吨;到2010年年底前,外海的高锰酸盐指数最大允许排放量为5007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248吨、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3644吨,草海的高锰酸盐指数最大允许排放量为1747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108吨、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1368吨。
云南省人民政府要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滇池流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分年度实施方案。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滇池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建设的分阶段计划,并抓紧实施。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和监督。
为建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正常运行机制,滇池流域城镇可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收费试点。收取的费用要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可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云南省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面源污染,加快污水截流工程建设步伐,减少营养物质入湖;加快湖底清淤工作,减少污染底泥对滇池水质的影响;要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实施清洁生产,推广生态农业,严格控制新污染源;要加强环保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巩固治理效果,确保滇池流域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七、要抓紧进行有关水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多渠道、多方面筹集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资金。确定项目要突出重点,搞好论证,分期分批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水污染防治项目,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确保资金按期到位。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八、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搞好了,不但对云南省、昆明市和1999年世界园艺博览会是一大善举,而且可以摸索出一套标本兼治、土洋结合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治理湖泊水污染的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健全监督管理机构,下大力气把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力支持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环保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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