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11号 2016年2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1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92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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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人验资 |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教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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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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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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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认定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具有国家二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法由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开展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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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 | 具有环境监管部门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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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 民政部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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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基金会注销登记(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 民政部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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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全国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 民政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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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全国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 民政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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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 民政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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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 民政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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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会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外国商会成立登记(外国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 民政部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人所在地公证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外国商会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外国商会拟任负责人提供无犯罪承诺或审批部门商公安部门获取外国商会拟任负责人无犯罪相关信息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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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品种开设、变更所需的技术检测 | 彩票品种开设、停止、变更审批(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的子项) | 财政部 |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67号) | 具有从事计算机系统和软件测试、检测或者评测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彩票品种开设、变更所需的技术检测报告;审批部门制定标准,督促彩票发行机构制定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开展数据资金稽核,及时发现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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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审计 |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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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法律意见书 |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重点审核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书的合规性,保障审批质量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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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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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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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所需的会计报告编制 |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1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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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首次转让所需的公路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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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首次转让所需的公路竣工审计报告编制 |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竣工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竣工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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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 交通运输部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
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直接承担审核工作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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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编制 |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 |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保安计划技术评估、评审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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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 水利部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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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水利部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 | 具有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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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菌株保藏编号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 农业部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 国家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菌株保藏编号;审批时加强对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的核查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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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 农业部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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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代理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 农业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 |
境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其他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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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菌株保藏编号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 农业部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 生产地认证的菌种保藏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菌株保藏编号;审批时加强对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的核查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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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 农业部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
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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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注册代理 | 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向中国出口兽药注册和兽药进口审批的子项) | 农业部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国内法人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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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 | 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及新兽药注册审批的子项) | 农业部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5号) | 具有相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生产条件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企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技术评估、评审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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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的产品成分检验 | 进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 | 农业部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省级以上专业检验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产品成分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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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性试验、抗爆性能试验、菌种毒理学报告和产品毒性报告编制、肥料菌种鉴定)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具有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农业部微生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和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或具有菌种鉴定条件或安全评价能力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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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产品检测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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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残留试验 | 农药临时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残留试验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 | 待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应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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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 | 农业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依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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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项目实施企业会计报表审计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 商务部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表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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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 | 商务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海关、税务等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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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人油库转让、买卖证明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 | 商务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能证明油库转让、买卖真实性的材料 |
拍卖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证机构等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油库转让、买卖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让、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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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注册资本证明 |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 | 商务部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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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人油库转让、买卖证明 |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 | 商务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能证明油库转让、买卖真实性的材料 |
拍卖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证机构等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油库转让、买卖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让、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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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所需的行业商会协调意见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 | 商务部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 承包商会、机电商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行业商会协调意见;审批部门依企业申请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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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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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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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 |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1号) |
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办公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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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 |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1号) |
镁砂、滑石块(粉)、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办公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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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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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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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 商务部 |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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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钥匙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 商务部 |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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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 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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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钥匙 | 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钥匙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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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新食品原料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2013年第1号)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国卫食品发〔2013〕23号) |
中国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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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相关资料中文译文公证 |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0〕76号) | 中国公证机构 | 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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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验证试验 |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0〕76号) |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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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毒产品申请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 中国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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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毒产品验证试验 |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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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验证试验 |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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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 中国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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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许可申请人实缴货币资本验资证明 |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 | 中国人民银行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缴货币资本验资证明;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工商注册材料、财务报告等可证明其资本符合相关要求的材料,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检查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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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技术安全检测认证 |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 | 中国人民银行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认证机构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证明其支付业务设施安全性的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安全检测认证,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机构完善标准,加强对申请人机房设备等业务设施安全性的现场核查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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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人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同时加强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申请人信用状况,并通过不定期抽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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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人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同时加强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申请人信用状况,并通过不定期抽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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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发行人安排发行、承销工作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 具有承销能力的承销商 | 申请人可自行安排发行、承销工作,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协助,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承销协议;审批部门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切实维护投资人利益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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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 律师事务所 | 在金融债券发行核准阶段,审批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进行审核,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切实维护投资人利益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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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机构财务报告审计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在金融债券发行核准阶段,审批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进行审核,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切实维护投资人利益,必要时商相关机构监管部门获取申请人相关信息 |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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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机构信用评级报告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 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审批部门通过内部信息系统或商金融监管机构获取申请人相关信用信息,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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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验资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等关于存款余额、实收资本等情况的说明材料,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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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所需的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审计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5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和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的审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相关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和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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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财务报表审计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5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相关财务报表、财务报告,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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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偿付能力报告审计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偿付能力报告的审计意见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偿付能力报告审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偿付能力报告,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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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为做市商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 |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审计意见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通过公开途径核查申请人年报、财务信息,必要时商金融监管机构获取申请人相关信息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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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债券结算代理人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 |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审计意见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通过公开途径核查申请人年报、财务信息,必要时商金融监管机构获取申请人相关信息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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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 |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
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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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认可 |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指定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 中国国家合格评定认可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认可,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能力审查 |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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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5号) | BSI、DNV、TUV、CQC等第三方认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或质量管理体系材料审查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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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报告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设备检测中心等7家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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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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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同登记 |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及音像制品成品审批的子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
注:审批工作中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依申请开展著作权合同登记 |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合同登记,改由审批部门委托该中心开展合同登记工作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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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 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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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国家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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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0号) | 具有转基因检测能力的科研机构和公司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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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从业健康证明 | 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 国家旅游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 |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县级以上医院提供服务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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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所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 国管局 |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 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调整完善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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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土地规划利用处置所需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 |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 国管局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用地程序的通知》(国管房地〔2008〕156号) | 具备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中央国家机关土地规划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项目设计方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调整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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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所需的项目设计方案编制 |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 国管局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用地程序的通知》(国管房地〔2008〕156号) | 具备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项目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项目设计方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调整完善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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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所需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 |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 国管局 |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 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调整完善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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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处置所需的土地评估报告编制 |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 国管局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 | 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处置土地的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拟处置土地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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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 |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 中国气象局 |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气发〔2012〕93号) | 规划、测绘、设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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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台站迁建电磁环境测试 |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 中国气象局 |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GB 31222—201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GB 31223—2014)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电磁环境测试 |
省、市级无线电监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气象台站迁建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台站拟迁新址电磁环境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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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台站迁建地理位置测绘 |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 中国气象局 |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气发〔2012〕9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台站迁建地理位置测绘 |
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气象台站迁建地理位置测绘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台站拟迁新址地理位置测绘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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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中国气象局 |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GB 31222—201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GB 31223—2014)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电磁环境测试 |
省、市级无线电监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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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新设备性能检测、试用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 | 中国气象局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 | 航天部门、兵器部门等相关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工影响天气新设备性能检测、试用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新设备性能检测、试用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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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检定、检测和测试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 | 中国气象局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 | 具备相关资质的检定、检测、测试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检定、检测和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检定、检测和测试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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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中国气象局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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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电磁环境测试 |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审批 | 中国气象局 |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GB 31222—201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GB 31223—2014)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电磁环境测试 |
省、市级无线电监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气象活动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活动电磁环境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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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外资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法律意见书 | 外资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审批 | 银监会 |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3号)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 |
律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同时通过走访、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银行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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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法律意见书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法律意见书 |
律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加强与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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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相关审计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通过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内部审计报告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报告,加强与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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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法律意见书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5〕第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 |
律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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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测试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 经认可的评估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测试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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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资信证明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资信证明 |
金融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资信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诚信状况说明,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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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会计意见书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5〕第7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会计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会计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会计意见和说明材料,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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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所需的被收购机构评估 |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被收购机构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督促申请人自行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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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法律意见书 |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 律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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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法律意见书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
律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通过内部系统调阅申请人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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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用评级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材料 |
资信评级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信用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信用证明材料,通过内部系统调阅申请人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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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资产评估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
具备资质的资产评级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评估报告材料,通过内部系统调阅申请人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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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
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同时通过内部系统调阅申请人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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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保荐机构审计报告 | 保荐机构注册 | 证监会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最近一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材料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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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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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 | 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 证监会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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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2号)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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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法律意见书 | 基金服务机构注册 | 证监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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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 |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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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 | 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5%以上股权以及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资产评估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严格核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备案等材料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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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计(验资) |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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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计(验资) |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 保监会 |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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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计(验资) |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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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监会令2004年第4号) |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保留申请人相关材料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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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保监发〔2008〕101号) |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保留申请人相关材料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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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中文译本公证 |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 | 中国的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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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 |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与重大事项变更相关的股东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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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 |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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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 |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 专业评估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备案等工作依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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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与重大事项变更相关的股东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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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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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 专业评估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备案等工作依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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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保险公司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2号)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强对申请人发债合规性的事后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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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法律意见书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 保监会 | 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公告〔2015〕第3号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开发行次级债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强对申请人发债合规性的事后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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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信用评级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 保监会 | 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公告〔2015〕第3号 | 信用评级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开发行次级债信用评级材料;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发债条款,通过系统内部信息核查申请人有关信用情况,防范信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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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人资信证明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 国家粮食局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8号) | 金融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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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人财务审计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 国家粮食局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8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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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国家国防科工局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08〕39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项目招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招标,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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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保密技防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技术方案评价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国家国防科工局 | 《关于保密技防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技术方案评价的通知》(局计函〔2009〕145号) | 国家国防科工局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方案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方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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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核设施实物保护建设项目(内容)可行性研究阶段技术方案评价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国家国防科工局 | 《关于核设施实物保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技术方案评价的通知》(局计函〔2012〕244号) | 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方案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方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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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非货币资产价值评估 | 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审批 | 国家烟草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非货币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非货币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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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审批 | 国家烟草局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 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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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核准 | 国家烟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财建〔2012〕635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烟办〔2012〕276号) |
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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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性能检验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核准 | 国家海洋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化学消油剂性能检验 | 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实验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化学消油剂性能检验报告;审批部门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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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编制 | 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国家海洋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 | 具备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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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 | 南、北极考察活动审批 | 国家海洋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 具备开展南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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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 |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 国家海洋局 |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发〔2007〕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2号) |
具有海洋测绘资质的技术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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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 | 海域使用权审核 | 国家海洋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海洋使用论证报告 |
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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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 |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 | 国家海洋局 |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 |
符合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要求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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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编制 |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审批 | 国家海洋局 | 《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国海发〔2003〕23号) | 主管部门认可的选划技术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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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 | 国家海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报告 |
符合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要求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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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申请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 国家铁路局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 |
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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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考试 |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 | 国家铁路局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 |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员资格考试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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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 |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 | 国家铁路局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 |
具备相应测试条件和专业能力的测试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向申请人提供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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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航在华设立机构的批准和延长手续代办 |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 中国民航局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6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代办服务 |
中国民航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 |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有关手续,也可委托有关机构代办;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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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飞行员执照确认 | 航空人员资格认定 | 中国民航局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航局令第2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执照确认服务 |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执照确认材料,改由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执业和护照信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执照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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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合格审定 |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和导航设备开放运行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88号)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中国民航局令第22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设备合格审定 |
中国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技术中心、民航第二研究所(中国民航局测试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合格审定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合格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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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无线电台(站)坐标测量 | 民航无线电台(站)址审批、频率及呼号指配、航空器电台执照核发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无线电台(站)坐标测量报告 |
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航无线电台(站)坐标测量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航无线电台(站)坐标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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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 | 民航无线电台(站)址审批、频率及呼号指配、航空器电台执照核发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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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模拟设备技术鉴定 | 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检查的飞机模拟机、飞行训练器鉴定审批 | 中国民航局 |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4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飞行模拟设备技术鉴定 |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飞行模拟设备技术鉴定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飞行模拟设备技术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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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检设备鉴定检测 |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仪器设备使用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民航发〔2012〕23号) | 中国民航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民航安全检查设备鉴定办公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航安检设备鉴定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航安检设备鉴定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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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材质鉴定 |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 国家邮政局 | 《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邮发〔2015〕87号) | 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专业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的材质鉴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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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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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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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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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财务审计 | 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借款人财务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财务报告,督促申请人按年度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加强对申请人的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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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清算审计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清算报告,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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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材料,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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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出资确认申请表编制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货币出资确认申请表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货币出资确认申请表;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货币出资确认有关材料,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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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编制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有关材料,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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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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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清算审计 |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清算情况说明,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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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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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方股东减(撤)资购付汇核准所需的验资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和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金入账材料,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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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方股东减(撤)资购付汇审计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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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方股东受让外方股权购付汇审计或资产评估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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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方股东向外方股东转让股权结汇审计或资产评估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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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利润结汇核准所需的财务报表审计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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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所需的财务报表审计 | 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国家外汇局1993年1月1日发布)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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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子项) | 国家保密局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
相应认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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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子项) | 国家保密局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
相应认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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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子项) | 国家保密局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
相应认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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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子项) | 国家保密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 相应认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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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 国家保密局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材料 |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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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 国家保密局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材料 |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 不再要求申请人开展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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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 国家保密局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材料 |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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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安全技术防范资质认定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 国家保密局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安全技术防范资质认定材料 |
省级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资质认定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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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 国家保密局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材料 |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协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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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 国家保密局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材料 |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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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财务审计 |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国家密码局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密码局公告第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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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 | 商用密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批 | 国家密码局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实验室认可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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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产品例行试验和环境适应性报告编制 | 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 | 国家密码局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密码局公告第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例行试验和环境适应性报告 |
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商用密码产品例行试验和环境适应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加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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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产品检测 | 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 | 国家密码局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密码局公告第5号) |
国家密码局商用密码检测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商用密码产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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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出口型产品检测 | 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 | 国家密码局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出口型产品检测报告 |
国家密码局商用密码检测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商用密码出口型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出口型产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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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 |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 国家密码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家密码局公告第1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互联互通测试报告 |
国家密码局商用密码检测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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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屏蔽效能检测 |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 国家密码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家密码局公告第1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机房屏蔽效能检测报告 |
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安全、保密有关测评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机房屏蔽效能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机房屏蔽效能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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