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3〕115号
2003年11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3〕115号

国资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资改革〔2003〕13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是在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重组基础上新设立的国有大型企业。成员单位包括5个全资企业,即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中国华辰经济技术发展中心、中国明达化工矿业总公司、中蓝建设工程局。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化工原料、化学矿、化肥、化工产品、塑料、橡胶制品、化工装备的生产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承包境外化工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从事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从事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产技术、专业设备的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仅限于集团公司本部)等。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57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你委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精神,集团公司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国资委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七、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成立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实行。

八、中国化工集团公司要以此次重组为契机,尽快研究提出进一步重组的方案报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重组方案要充分体现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集团公司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缩短管理链条,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营和管理效率;要规范母子公司体制,对有关企业进行业务整合和资产重组,按照突出主业和专业化协作原则,优化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进技术创新,增强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能力和企业实力。

组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举措,相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与协调,确保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务院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九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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