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2〕17号 2002年2月21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
铁道部、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铁政法〔2001〕86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原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19个机车车辆制造企业、4个研究所(改制为科技型企业)、1个工贸公司、1个上市公司、1个进出口公司(成员名单附后)。
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亿元。
三、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和《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精神,交由中央管理,其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中国南车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四、中国南车集团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中国南车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国南车集团公司可享有一定的外事审批权、外贸经营权、自营进出口权、对外投融资权、对外担保权、对外工程承包权和劳务合作权。
六、中国南车集团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中国南车集团公司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管理,规范集团公司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中国南车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机车车辆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南车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同产品特点,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围绕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中国南车集团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内部管理机构,并对成员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组建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铁路企业改革、完善铁路机车车辆行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章程》由你们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中国南车集团公司和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成立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依法注销。
附: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名单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名单
编辑一、全资企业
1.株洲电力机车厂
2.资阳内燃机车厂
3.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4.四方机车车辆厂
5.南京浦镇车辆厂
6.株洲车辆厂
7.眉山车辆厂
8.武昌车辆厂
9.铜陵车辆厂
10.成都机车车辆厂
11.洛阳机车厂
12.襄樊内燃机车厂
13.北京二七车辆厂
14.石家庄车辆厂
15.武汉江岸车辆厂
16.贵阳车辆厂
17.北京昌平机车车辆机械厂
18.襄樊牵引电机厂
19.株洲电机厂
二、控股及参股企业
1.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
2.铁道部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持股51%)
3.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持股 51%)
4.北京铁工经贸公司(持股 50%)
5.中车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50%)
6.大连机车研究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持股49%)
7.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持股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