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3〕114号
2003年11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

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3〕114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审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发改能源〔2003〕1287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广东省、海南省电网资产,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在广西、贵州、云南所属电网资产为基础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等6个电网运营企业,以及鲁布革电厂、天生桥二级电站、广州抽水蓄能电厂等3个发电企业(暂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代管,下一步根据实际需要逐步调整)。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逐步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南方区域电网,经营相关的输配电业务。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600亿元,暂不进行清产核资,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

  四、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2003〕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由国资委向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要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创新,加快电网发展,增强企业实力,安全、优质、高效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

  九、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要继续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十、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后,原由国家电网公司代为行使的南方电网调度职责交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两公司要顾全大局,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电网间的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安全供电。

  组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你委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工作和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务院

                         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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