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
发区和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1993〕65号
1993年5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选址和规划面积的请示》和《关于设立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粤府〔1992〕157、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番禺市东南部,东以金沙路、金珠路、合成桥、金岭路为界;南以大岭村为界;西以蕉门水道、蕉门河为界;北以小虎沥为界。面积为九点九平方公里。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惠州市南部大亚湾,东以渡头至禾里把为界;南以渡头沿淡澳河至新屋仔、横山沥、茶头山山脚为界;西以茶头山山脚至磨岭、水口至水保站为界;北以磨岭至水口,淡澳公路,新桥水库尾至禾里把为界。面积为九点九八平方公里。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要贯彻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稳步发展的方针,起步面积不超过三平方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广东  开放  政策  批复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土地局、特区办、广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