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各部门物资供销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各部门物资供销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7〕75号
1987年8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各部门

物资供销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7〕7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对物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基本思路和设想是: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组织有计划的物资市场,减少流通环节,加速物资和资金周转。这样改革,有利于增强国家调控物资流通的能力,增强企业活力,做到货畅其流,物尽其用,以改变目前条块分割,物资管理分散,机构林立,流通不畅,库存积压的状况。为此,对各部门的物资供应、销售机构必须进行调整。在机构未调整以前,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程序,防止发生混乱现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现在承担的各类物资的分配供应和产品销售工作,仍应照常继续进行,认真做好。不要随意打乱现行的工作秩序、业务渠道和联营关系。各项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各部门物资供销企业的流动资金和库存物资,不得抽调或转移。用于进口物资的自有外汇不得缩减。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巧立名目,突击花钱,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实物、奖金。

三、各部门物资供销系统的房屋、仓库、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等固定资产,一律不得转让、变卖、拆除和调换挪用。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仍应继续执行,不得随意抽走投资和物资。

四、各部门物资供销系统的财务往来,要及时催、交、清、结;财务帐目、会计凭证、经济合同等,都要按规定妥善保管。

五、各部门现有的物资供销和仓储、回收、加工、学校、科研等单位的机构和人员,一律维持现状,不作变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机构、扩大编制和搞机构升格。暂停调入调出工作人员和提升干部。

搞好物资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件大事,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对上述各项规定,要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部门要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努力把工作做好,以保证物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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