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转发民航招收空勤乘务员的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转发民航招收空勤乘务员的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9〕118号 1979年4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转发民航招收
空勤乘务员的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9〕118号
北京、上海市,广东、甘肃、四川、辽宁省革命委员会:
国务院同意民航总局提出的《民航招收空勤乘务员的条件和办法》,现发给你们。民航空勤乘务员在国际、国内航线上从事服务工作,政治、身体条件应有严格的要求,望认真执行。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航招收空勤乘务员的条件和办法
一、招收条件:出身于劳动人民家庭,本人历史清白,政治可靠,思想进步;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按空降兵体检标准),身高一米六〇至一米六八,体重与身高比例相称;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一门外语有一定基础;年龄为十七至二十周岁的女青年。
二、招收办法:目测、口试、笔试、体检、政审。统一考核,择优录取。
民航总局
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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