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迁移英国使馆旧址文物建筑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迁移英国使馆旧址文物建筑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4〕7号
2004年1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英国使馆旧址文物建筑的请示》(京政文〔2003〕6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对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东交民巷使馆建筑群中的英国使馆旧址公寓楼(6号楼)文物建筑实施整体迁移保护。

二、同意公安部将迁移后的该文物建筑原状修缮用作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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