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 2023年12月20日于北京市 有效期:2024年1月1日至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第二批)关税减让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
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希望台湾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减让产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减让产品清单
序号 | 2024年税则号列 | 货品简称 |
---|---|---|
1 | 29012200 | 丙烯 |
2 | 29012410 | 1,3-丁二烯 |
3 | 29012420 | 异戊二烯 |
4 | 29024100 | 邻二甲苯 |
5 | 29024200 | 间二甲苯 |
6 | 29024300 | 对二甲苯 |
7 | 29024400 | 混合二甲苯异构体 |
8 | 29029030 | 十二烷基苯 |
9 | 29031300 | 氯仿(三氯甲烷) |
10 | 29032100 | 氯乙烯 |
11 | 39023010 | 初级形状的乙烯丙烯共聚物(乙丙橡胶) |
12 | 39029000 | 其他初级形状的烯烃聚合物 |
注:货品简称仅供参考,具体产品范围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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