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边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边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62号
1990年9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边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6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今年三月十日,中共云南省委向李鹏总理报送了《关于云南边境管理问题的汇报提纲》,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转报中共云南省委。

  一、关于将已开放的二十七个边境县继续划为边境贸易区问题。

  你省于一九八五年初将二十七个县划为边境贸易区,这有利于促进边贸的发展,但由于边贸区域过宽,管理跟不上,致使在边境贸易、治安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请你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缅边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42号)中“边境贸易区要重新划定,不能太宽,其范围应同边境管理区统一起来”的规定重新划定。

  二、关于境外走私贩卖枪支弹药和特务间谍活动猖獗问题。

  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与你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研究,采取措施。

  三、关于下放贩毒犯死刑核准权问题。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修改有关规定之前,请仍按现行规定办。

  四、关于增加七百名缉毒公安编制和五千名武警编制问题。

  去年已给你省增加了三百名公安缉毒编制,今年除增加六百名防暴队编制外,又新增三百名公安机动编制,所需编制可从新增机动编制中调剂解决。有关武警增编问题,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通盘考虑。

  五、关于增拨缉毒专款三百万元问题。

  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九年中央财政拨给云南缉毒专款三百九十八万元,平均每年近一百万元,今年新增缉毒专款重点补助仍然是你省,因此,不宜再增加,请你省在现有经费中调剂解决。至于要求中央补助延续到一九九四年,暂不考虑,视明年中央财政情况再定。

  六、关于提高查没鸦片补助费问题。

  一九八七年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己将查禁没收鸦片的补助由每公斤六十元,提高到一百五十元,不宜再提高。海洛因纯系毒品,我国在医疗上禁止使用,你省查没的海洛因应就地销毁。

  七、关于申请联合国禁毒基金第二期援助项目问题。

  已请外交、公安、卫生、海关三部一署“协调会议”研究争取。

  其它有关禁毒问题,包括运用国际禁毒公约及条例与联合国禁毒组织和毗邻国家建立正式联系,联合组织行动和云南适当放开禁毒宣传口子问题,已请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方案,专题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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