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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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11号
2002年2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质量是经济工作的生命线,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一个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探索,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着政出多门、多重标准、重复收费、监督不力等问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认证认可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认证是保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对从事认证及相关的检测检验机构(实验室)和审核人员资质条件与能力的合格评定活动。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对从源头上确保产品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加强认证认可工作,既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需要;既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增强出口产品竞争力以及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务必从发展经济、促进贸易、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认证认可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建立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和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积极推进认证机构及相关机构的改革,逐步实现认证机构的社会化。

二、当前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建立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

国家只建立一套认可制度体系。国家认监委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调整,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机构,履行国家认可职责,对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人员实施资格认可;对校准、检测、检验机构及实验室实施统一的资格认定。

(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认证制度。

1.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要尽快对这类产品统一目录,统一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强制性认证与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目前,仍按国家认监委的“三定”规定进行管理。

2.建立自愿性认证制度。国家鼓励并积极推行自愿性认证,制定统一的自愿性认证管理办法,统一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各部门可以根据行业需要,在统一规划、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前提下,积极推动自愿性认证工作。自愿性认证应当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政府管理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自主权。

3.积极推动认证机构改革,逐步实现社会化。当前,认证机构要从行政管理部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认证机构要对其认证结果负责,加强对获准认证的企业、产品和认证标志的跟踪监督。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

4.加强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咨询、培训机构的管理。认证机构及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设立必须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批准文件依法登记注册;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与认证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认证机构应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并接受监督和管理。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要公平竞争,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有任何利益关系,不得开展与认证有关的任何咨询业务。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5.加强行业指导,建立自律机制。要加强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行业指导,促使其提高业务水平,增强竞争力。要建立健全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形成认证工作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

(三)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

要集中力量对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及其相关机构和国外认证、检测、咨询、培训机构在我国境内的活动进行整顿和规范;加强市场上认证商品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强制性认证产品逃避认证和加贴假冒认证标志等行为;查处虚假认证和买证、卖证等行为,强化认证的后续监管。要严格对从事认证活动人员的管理,规范认证认可收费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法制。

国家认监委要抓紧建立健全和规范认证认可的各项工作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立法,使这项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对认证认可方面的规章和行政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维护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性。要加强对认证认可国际指南、准则和标准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认证认可国际准则的制定,进一步推动认证认可工作的国际互认。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统一完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国家认证认可体系。

三、统一步调,形成合力

认证认可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技术性强,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密切协作。国家认监委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认监委的工作,在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划与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我国的认证认可事业。要尽快建立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动作,形成合力。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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