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9〕9号
1989年1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方工业(集团)

总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9〕9号

机械电子工业部:

  你部一九八九年一月七日《关于明确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外事审批权的请示》(机电外〔1989〕22号)收悉。

  国务院同意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总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及邀请外商来华事项。按规定需报国防科工委审批的出访及来华事项,由总公司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并抄报机械电子工业部。总公司正、副总经理出访,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审批,其中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和邀请国外相当于副部级以上官员来华,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按规定程序报批。该公司的出国和来华事项的审批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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