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23号
1994年2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工业部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冶金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二月九日          

冶金工业部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冶金工业部(以下简称冶金部)。冶金部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贯彻宏观管住、微观放开的原则,精减机构,转变职能,对冶金行业实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等行业管理。

一、职能转变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冶金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改变冶金部直接管理企业的状况,今后冶金部不再对国家实行行业投入产出总承包,以扩大企业生产和建设方面的自主权。同时,要认真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大力简政放权,支持有条件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参加或并入冶金企业集团或大型钢铁企业,赋予钢铁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将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限范围内的职能下放给企业。取消对企业设备大修、矿山维简工程计划、企业留利及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审批,停止对产品的评优和给企业评奖、升级等活动,落实企业的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等各项自主权,把一些可由社会和非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转移出去。

二、主要职责

冶金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冶金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制订冶金行业发展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制订冶金行业中长期规划,搞好行业内部的综合平衡和宏观管理。

(二)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研究和推进冶金工业管理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行业和企业结构调整,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冶金工业外向型经济。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冶金行业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制订行业各项专业标准和规范,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监督检查和评价大中型骨干冶金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参与制订有关财政、税收、价格、信贷等项政策;协调解决冶金企业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五)提出冶金工业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建议,综合协调冶金行业生产、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冶金产品市场,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冶金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六)制订冶金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重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开发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冶金工业科技发展。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和本系统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领导干部,会同或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重点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机关、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冶金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制订冶金人才培训和教育规划,指导部属高等院校工作。

(八)开展政府间有关冶金的合作与交流,协调冶金企事业单位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的重大问题。

(九)归口管理全国黄金行业,协同公安部、武警总部管理武警黄金部队。

(十)指导冶金行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改善企业管理,指导冶金行业协会、学会、中心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冶金部设11个职能司局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组织管理机关工作,协调机关各司局工作;调查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归口管理冶金信息、新闻宣传工作,处理文电及机关行政等事务。

(二)发展规划司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发展冶金行业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冶金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基建、技改计划,审核大中型冶金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对限额以上冶金基建、技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立项建议,协调行业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冶金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冶金工业统计。

(三)建设协调司

负责冶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宏观管理,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和做好服务工作;指导部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工作。

(四)生产协调司

根据国家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和市场需求情况,编制年度冶金生产计划,掌握分析生产动态,协调冶金产品的国家订货产需见面以及有关生产条件等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培育和发展冶金产品市场,协调冶金辅助材料的生产和节能、运输工作,指导冶金矿山的安全生产和设备管理工作。

(五)质量监督司

对冶金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组织制订冶金产品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对重要产品发放许可证,对冶金计量进行宏观管理。

(六)科学技术司

制订冶金科技发展规划和提出政策建议,组织重点冶金科技项目和重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攻关,消化引进技术,指导部属科研单位工作;归口管理冶金军工事项。

(七)体改法规司

研究、指导冶金行业体制改革,协调重大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进企业结构调整,发展企业集团;指导冶金企业管理和法制建设,协调冶金工业法规的制订和实施。

(八)经济调节司

按照国家规定对大型骨干冶金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参与制订有关冶金行业的税收、财政、信贷、价格等项政策,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九)人事教育司

管理直属单位和本系统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领导干部,会同或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重点企业领导干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及劳动工资工作,指导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组织行业人才交流,指导行业科技干部管理和职工培训,制订冶金教育规划、计划,归口管理冶金高等院校。

(十)外事司

办理和协调有关行业全局的重大涉外事项,归口管理政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智力引进等事项。

(十一)黄金管理局

研究制订黄金工业发展目标并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订黄金工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专业规范并贯彻执行;协同地矿部制订黄金地质勘探规划,负责审查批准黄金开采,参与协调黄金产品价格,协调黄金生产和建设中的问题;指导黄金行业改善企业管理,负责黄金工业统计。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冶金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3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正副司局长38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纪委专职书记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钢铁产品的指令性计划,今后主要是保证军工、重点建设等需要。为搞好衔接,对重点建设和专用材提倡产需直接见面,不必再增加中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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