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44号
1994年3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保留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是国务院主管全国侨务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制订侨务工作的长远规划。

(二)归口管理侨务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地方制订的涉及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有关政策及对华侨、华人所开展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的方针、政策,推动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等工作。

(四)会同外交部制订有关华侨、华人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我驻外使、领馆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开展对华侨、华人重点人物和重点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向我驻有关国家使、领馆派出侨务干部。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华侨、华人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对华侨、华人的宣传、文化交流工作和华文教育工作,联系华侨、华人传播媒介、文化社团和华文学校并支持其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华侨捐赠、侨汇、侨属企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有关地方政府指导华侨农场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归侨的扶贫、救济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开展归侨、侨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

(八)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华侨和归侨、侨眷出入境的方针、政策,管理华侨回国安置和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及在内地眷属的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侨务工作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十)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侨务工作,指导地方侨务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设7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秘书行政司

负责掌握机关工作动态和日常工作的协调,负责秘书、文电、档案、保密和财务、基建、房产等行政管理及办公现代化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综合国内外侨务工作情况,组织起草重要文件,指导开展侨务理论研究。

(三)国内司

负责制订国内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在国内的合法权益,指导地方侨办开展归侨、侨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推动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和搞好华侨捐赠、侨汇、侨属企业等工作,协助有关地方政府指导华侨农场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归侨扶贫、救济工作,管理华侨回国安置和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及在内地眷属的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四)文教宣传司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侨务宣传工作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联系和支持海外华侨、华人传播媒介、文化社团和华文教育事业并开展友好交流工作,指导华裔青少年夏令营活动,向我驻外使、领馆和华侨、华人社团提供有关文化宣传品,管理所属学校,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五)国外一司

统筹亚洲、非洲地区的华侨、华人工作,主要职责是:调查研究该地区国家的侨情,制订在该地区开展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方案,开展对华侨、华人重点人物和重点团体的团结友好工作,通过侨务工作渠道开展对台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保护华侨在海外的正当权益,指导地方侨办开展国外侨务工作。

(六)国外二司

统筹美洲、欧洲、大洋洲地区的华侨、华人工作,主要职责同国外一司。

(七)人事司

负责机关人事、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承办外派干部的调配和管理工作,组织机关干部的培训并指导全国侨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办理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有关手续,负责机关内部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被邀请来京华侨、华人的安全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2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司长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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