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56号
1994年4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保留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宗教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

正确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和新问题,协调涉及宗教工作方面的关系。从处理具体的宗教事务转向宏观指导和管理为主,将一些具体宗教事务下放给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

二、主要职责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是国务院主管宗教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有关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行政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调查研究各种宗教情况,掌握动态,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意见。

(四)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

(五)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全国宗教工作干部。

(六)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七)组织、指导宗教理论研究、政策宣传、法制教育工作。

(八)调查研究国际宗教状况,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同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对外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九)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可使用人事司印章)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负责秘书、文电、信访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财务管理和基建拨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房产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全国性宗教团体的人事、工资、干部教育、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安全保卫、行政监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制订宗教方面的政策和法规,研究我国宗教的动态和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制定宗教干部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编辑内部刊物、资料,起草综合性文件。

(三)业务一司

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联系有关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协助有关宗教团体办好所属宗教院校,培养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工作,检查督促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研究民族宗教的历史和现状,负责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

(四)业务二司(可使用外事司印章)

负责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意见,联系有关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协助有关宗教团体办好所属宗教院校,培养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

负责局机关及全国性宗教团体的外事工作和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宗教界的联谊工作,贯彻执行我国宗教方面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同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处理外事工作中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

(五)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和在京全国性宗教团体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司长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后勤和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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