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9号
1994年1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保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要求,确定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职能转变

(一)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推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宏观管理,减少微观管理,将基建工程施工方面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和局属宾馆、招待所的具体管理工作,分别委托给局属企事业单位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初、中级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统一标准,分散培训,分级考核,统一发证”的原则,委托各部门负责。

二、主要职责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具体情况,研究制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制订后勤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对中央国家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共性问题。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和机关后勤服务单位财务管理,制订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财务大检查工作。

(四)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房产的综合管理,制订房产管理制度;申请和分配房屋维修资金和材料,审批维修项目;归口管理国务院基建二类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部分人民团体的行政建房计划和投资;建设、管理和分配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办用房和部分部级干部宿舍。推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制订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

(五)负责指定范围领导同志及有关人员的生活服务。

(六)对中央国家机关的国有资产行使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审批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的编制、配备、购置和更新、报废。管理外宾赠送给国家领导人和各部门的礼品。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工作。

(七)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归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的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

(八)承担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到国务院办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同志的接待服务工作。

(九)归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在办公区内各单位的部分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十)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办事处部分行政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设8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秘书、文书、档案、机要通信、保密、信访工作;负责重要规章制度的规划和审核工作;承办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到国务院办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同志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全局国有资产和局机关财务、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协调工作。

(二)后勤体制改革与业务指导司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调查研究,拟定后勤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对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订机关后勤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对中央国家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共性问题;归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和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承担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协会办公室的工作。

(三)财务管理司

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行政经费,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单位财务;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的编制、配备、购置和更新、报废的审批;管理外宾赠送给国家领导人和各部门的礼品;制订财务、会计、国有资产、车辆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财务大检查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

(四)房产管理司

综合管理中央国家机关行政房产,制订房产管理制度;申请和分配房屋维修资金和材料,审批维修项目;归口管理国务院基建二类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部分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行政建房计划和投资;建设、管理和分配国务院领导批办用房和部分部级干部宿舍。贯彻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制订房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五)服务司

负责领导同志及有关人员的生活服务;管理领导同志的经费和专车;负责领导同志宿舍和办公、休养用房的管理、修缮;承办领导同志去外地的交通、食宿等联系安排事务;管理为领导同志服务的工作人员。

(六)综合管理司

归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在办公区内各单位的部分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局交通管理、安全保卫以及局机关基建、房产等行政管理工作。

(七)人事司

负责全局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以及干部、工人岗位培训、职称和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定工作。归口管理全局干部、工人出国(境)培训工作。

(八)各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管理司

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办事处部分行政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九)机关党委

负责全局的党群工作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党团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

监察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服务的领导同志的工作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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