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1〕3号
2011年1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1年

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发展的主题和主线,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立法,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力求使政府立法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在起草、审查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过程中,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坚持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法律项目,起草或者审查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始终立足我国国情,同时注意研究借鉴国际上相关立法经验。要妥善处理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做好衔接。

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起草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站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把立法所要确立的每项制度放在全局上进行研究论证,使制度设计全面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精神。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回复意见。起草部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要征得中央编办同意;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征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拟规定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要征得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意;涉及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的,要征求商务部意见。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要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研室、审计署、监察部、预防腐败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努力使制度设计更加合理,能够有效预防腐败。在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

四、认真落实立法工作计划。对《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一档项目,要作为工作重点,力争年内完成;对二档项目,也应当抓紧工作,积极推动,加强协调,适时提出;对三档项目,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论证。起草部门要努力提高法律和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质量,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并附相关部门正式回复的书面意见;新设行政许可的,要附以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的汇总材料以及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说明材料。送审稿要力求做到结构合理,条理清楚,逻辑严密,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准确、通俗、简洁。对不符合本通知各项要求以及不成熟的送审稿,法制办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法制办的法规审查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法制办要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起草部门、综合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合力;要集中精力、突出重点,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起草部门落实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1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1年立法重点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在力争完成一档项目、抓紧做好二档项目的前提下,兼顾三档项目。据此,对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34件)

(一)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9件)

1.为了规范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提请审议出入境管理法草案(公安部起草)。

2.为了规范预算管理,细化预算收支内容,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请审议预算法修订草案

3.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护对外劳务人员和劳务合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

4.为了规范领事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境外公民权益,制定领事工作条例(外交部起草)。

5.为了贯彻实施车船税法,制定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6.为了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7.为了贯彻实施统计法,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局起草)。

8.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9.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制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工商总局起草)。

(二)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5件)

1.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养,促进电影产业发展,提请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广电总局起草)。

2.为了保护和改善公众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发生,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提请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卫生部起草)。

3.为了完善职业病诊断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提请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卫生部起草)。

4.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5.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起草)。

6.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修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起草)。

7.为了完善出版管理制度,修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起草)。

8.为了完善音像制品管理制度,修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起草)。

9.为了有效实施禁毒法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制定戒毒条例(公安部起草)。

10.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11.为了规范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

12.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监会起草)。

13.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14.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制定公路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15.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三)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3件)

1.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制定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

2.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和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

3.为了加强对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制定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

(四)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件)

1.为了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

2.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转,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机关事务工作条例(国管局起草)。

3.为了规范拘留所工作,维护被拘留人合法权益,制定拘留所条例(公安部起草)。

4.为了强化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对所属人民警察的监督,规范督察程序,加强督察机构建设,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部起草)。

(五)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3件)

1.为了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规范兵役制度,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兵役法修订草案(总参谋部起草)。

2.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兵役法,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民政部、总参谋部起草)。

3.为了提高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保障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制定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起草)。

二、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62件)

(一)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5件)

增值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电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财政部起草),广告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商标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起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黄金市场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征信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证监会起草),农业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密码局起草),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

(二)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6件)

考试法(教育部起草),职业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广电总局起草),社区矫正法(司法部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公安部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残疾人康复条例(卫生部起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卫生部起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无障碍建设条例(中国残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人口计生委起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起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民政部、总政治部起草),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法制办起草),铁路运输条例(铁道部起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新闻办起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修订)(广电总局起草),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司法部起草)。

(三)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1件)

土地管理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能源法(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气象局起草),湿地保护条例(林业局起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起草),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

(四)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5件)

行政复议法(修订)(法制办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修订)(监察部起草),看守所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

(五)其他行政法规项目。(5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国务院表彰奖励工作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志愿服务条例(法制办起草),地图管理条例(测绘局起草),南极活动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

三、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63件)

(一)有关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项目。(19件)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国民经济动员法(发展改革委起草),发展规划法(发展改革委起草),计量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证监会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银监会起草),银行卡条例(人民银行起草),金融统计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典当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国资委起草),民间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统计局起草),口岸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海关稽查条例(修订)(海关总署起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修订)(人民银行、外汇局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订)(文化部起草)。

(二)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项目。(26件)

  基本住房保障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卫生部起草),中医药法(卫生部、中医药局起草),著作权法(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慈善法(民政部起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民政部起草),粮食法(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航道法(交通运输部起草),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卫生部起草),放射损伤防治管理条例(修订)(卫生部起草),放射性药品管理条例(修订)(卫生部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新闻出版总署起草),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物局起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公安部起草),社会治安技术防范条例(公安部起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起草),人民防空工程条例(总参谋部起草),核电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修订)(地震局起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

(三)有关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项目。(9件)

原子能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起草),矿产资源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森林法(修订)(林业局起草),生态补偿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起草),农村水利条例(水利部起草),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修订)(海洋局起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四)其他方面的项目。(9件)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法制办起草),行政调解条例(法制办起草),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修订)(保密局起草),征兵工作条例(修订)(总参谋部起草),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总装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军事用海管理办法(海洋局、总参谋部起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办法(海洋局起草),飞行标准条例(民航局起草),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国家民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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