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74号
1994年6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

商品

检验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外经济贸易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加强宏观调控和协调、服务、管理、监督等职能。

一、职能转变

(一)加强的职能是:研究制订外经贸方针政策、法规和发展战略、规划,对全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实行宏观调控和经济调节,制定科学的行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重点是:制订国别(地区)政策,全面发展国际多边和双边经济贸易关系;制订吸引外商投资和台港澳侨投资的法规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并协调执行情况;研究同关贸总协定组织的谈判及开展有关工作,负责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案件的调查处理,研究解决外国对我国出口的反倾销工作。

(二)逐步弱化的职能是:对部属企业经营业务和外贸业务的财务计划、部属单位的基建投资计划、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体系、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部属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等工作的管理。

(三)移交给商会、协会或下放给地方、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协调进出口商品价格、市场、客户和出口成套项目;组织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和抗辩;对进出口业务、贸易方式及对外援助等提供信息、咨询;全国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配额的统计工作,向纺织品设限国家输送统计数据,核查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部机关后勤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国外代表处、招待所的经营管理;国内小型交易会、限额以下和国家非限制性管理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和补偿贸易项目、出口生产基地企业资格的审批;委托组织国家计划分配的援外物资订货和办理援外物资运输;委托承担援外成套项目的设计、审查、招标和施工监理;对派遣援外出国人员、部属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外商(不含台港澳地区)驻华(地方)机构的审批等。

二、主要职责

外经贸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研究外经贸发展战略,编报规划,制订政策、法规,实施外经贸工作的宏观调控、行业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全国性外经贸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改革方案及管理办法,统一审核、对外发布外经贸法规、规章;负责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以及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负责全国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二)制订中长期进出口规划和出口商品、市场发展战略及贸工、贸农、贸技结合的发展战略;汇总编报国家年度进出口计划和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调控进出口平衡。

(三)指导、协调全国的外经贸工作,宏观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工作;审批全国性外经贸公司(集团),归口管理设立各类外经贸企业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内企业的对外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权,归口管理在海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负责外商、台港澳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的归口管理;推广各种新的贸易方式,宏观指导和归口管理境内外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

(四)制订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和双边、多边外经贸政策并组织实施;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和会议,负责关贸总协定等方面的事务,同外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进行经济贸易谈判并签约;组织同联合国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指导驻外经商处(室)和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工作。

(五)研究吸引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指导和管理吸引外资工作;制订外商投资的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外商、台港澳商常驻代表机构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与归口管理工作。

(六)制订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政策、管理办法和贷款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贷款的偿还,管理外国政府提供的有关贴息贷款。

(七)制订对外援助的国别政策,调整对外援助的结构、布局和方式,制订年度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援外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家对外经贸科技合作项目。

(八)制订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政策、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业务及国际经济合作基金。

(九)制订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办法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信贷政策、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引进技术再出口项目。

(十)参与制订关税、税收、汇率、信贷、价格等政策,协同有关部门运用经济手段对外经贸活动进行宏观调节;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大型骨干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部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外经贸企业股份制的实行;负责全国各项外经贸业务统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一)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制订对台港澳地区经济贸易与劳务合作的政策、法规并实行归口管理。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外经贸部设20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综合协调部机关政务工作和各司职责分工,办理领导交办事项,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秘书事务、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通信、文印、信访等工作,联系特派员办事处。

(二)人事教育劳动司

负责部属单位的机构、人事制度、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和干部队伍建设,宏观管理和指导安全保卫工作,负责部管干部(包括驻外机构干部)的管理和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驻外机构的机构编制及工资福利等项工作,负责驻外机构和赴港澳人员的派遣管理,宏观指导全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部属高等院校,制订对外经贸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三)经贸政策和发展司

负责我国外经贸战略决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参与制订外经贸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制订各项外经贸政策和外经贸体制改革方案并推动实施,负责广交会及境内外其他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的归口管理,受权审批全国性外经贸公司(集团),归口指导境内外各类外经贸企业及外商驻华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

(四)计划财务司

编制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总值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属国家计委管理进出口商品的总量平衡、衔接与协调,参与制订有关外汇、汇率、价格、关税、税收等政策,负责外经贸统计和各项合作、援助、专项基金、资金与贷款、外事经费、基建投资及其他财会工作的管理,宏观指导部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和承包经营工作,管理部属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负责清产核资,监督部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导外经贸系统和负责部属企业股份制工作。

(五)亚洲司

(六)西亚非洲司

(七)欧洲司

(八)美大司

以上四个地区司的基本职责是:制订对主管国家和地区的国别政策并负责贯彻实施,组织政府间的经贸谈判和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会议,参与处理同主管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业务,掌握双边贸易平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参与主管地区的区域性外经贸活动,指导我驻主管国家使馆经商处的工作,联系相应国家驻华官方机构的有关工作。

(九)台港澳司

制订对台港澳地区的经贸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对台港澳贸易的中长期计划,拟定利用台资的政策、法规,协调台商投资项目,编制对台贸易的年度计划,组织对台大宗商品的进出口,管理台商来大陆和大陆企业赴台举办经贸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和赴台港澳经贸团组等其他经贸活动,审批管理赴港澳地区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管理台商在大陆设立的常设机构。

(十)国际经贸关系司

负责与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多边经济技术合作事务,组织参加有关国际会议,负责关贸总协定等方面的事务和地区性、政府间的多边国际协定、公约、守则等的谈判及组织实施,负责国际经贸共性业务谈判,归口管理多边、双边对华无偿援助,指导我国常驻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业务,联系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一)对外贸易管理司

负责全国进出口商品宏观管理,参与编制全国出口商品中长期规划,负责编制全国一般贸易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出口商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经贸系统机电设备进口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订国家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外贸经营秩序的协调管理,联系指导进出口商会工作,负责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工作,管理出口商品商标工作。

(十二)外国投资管理司

研究吸引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参与制订吸引外资的法规,编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限额以上、国家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外商投资项目洽谈会的审批与管理,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情况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负责外资统计工作,联系、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三)外国贷款管理司

制订使用、偿还外国政府贷款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使用计划,负责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及有关工作的管理,管理外国提供的贴息贷款。

(十四)对外援助司

研究对外援助体制改革,制订对外援助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和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间经援谈判,执行政府间的经援协议,办理由政府间处理的有关问题,负责经援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援外财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十五)国外经济合作司

制订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战略、政策、规章制度,参与编制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双边和多边对外谈判,组织实施有关协议,负责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的使用,审批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国家(地区)的承包劳务项目,联系指导对外工程商会和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的工作。

(十六)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

制订全国对外技术贸易业务的政策、法规、制度,负责全国技术进出口的协调管理和重大技术贸易合同的审批,组织实施国家技术引进项目,归口管理涉及国内外出口管制的有关事务,出具外国对华出口所需最终用户证明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推进贸技结合战略的实施,负责经贸系统科技发展、技术进步、技改工作及有关经费的安排使用。

(十七)外贸货运协调司

参与编制外贸运输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协调全国外经贸运输工作,归口管理国际货运代理,负责供应港澳“三趟快车”的组织协调,参与政府间海运协定及有关外经贸运输的双边和多边会谈,负责外贸租船管理、外贸货物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

(十八)条约法律司

制订并组织实施外经贸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外经贸法律,参与制订外经贸法规和规章,参与双边、多边经贸条约、协定等的谈判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负责组织对外经贸法律交流,负责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以及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指导、协调进出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九)交际司

制订礼宾工作规章制度,管理部机关并指导部属企事业单位的外事礼宾工作和重大外事活动,负责协调部领导的出访活动及礼宾安排,综合平衡部邀请的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代表团来访计划并负责接待,负责部直属单位的出国护照签证工作。

(二十)行政司

负责部机关、特派员办事处、驻外机构的行政事务和财务、固定资产、基建、机关保卫等方面的工作。

(二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特派员办事处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一)外经贸部机关的行政编制为80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已超配的1名副部长作为过渡;司局级领导职数70名(含部长助理5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专职书记1名)。

(二)根据外经贸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全国主要口岸和重点城市设立20个特派员办事处,行政编制360名,其中设特派员、副特派员40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的规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机构,对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垂直管理的体制不变。

一、职能转变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发展的需要,国家商检局要在巩固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制订政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检查监督和提供服务的职能,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及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强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加强对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业务的集中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与有关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接轨工作,充分利用社会检测力量,组织认可检验机构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具体评审、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国际检验标准的研究咨询工作以及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从行政机关中划出,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推动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监督管理和认证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三)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依法统一组织实施表内商品检验和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出口动物产品检疫、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鉴定、装运出口易腐烂食品与冷冻品的船舱或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等其他法定检验,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工作。

(四)组织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以及认可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与认证工作,负责对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工作和标志、监督抽查、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管理,依法管理进出口商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负责认可国内外检验、评审机构和认可检验员、评审员注册等管理工作。

(五)依法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和国内外委托检验业务以及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业务。

(六)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规定,负责进出口商品普惠制产地证书和一般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统计,组织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调研,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七)依法审核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归口管理和监督各类检验、鉴定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八)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工作,负责检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技术情报。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准化工作,制定、审批和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参与国家强制性标准制订、修订和审批工作,调研和推荐国际贸易中商品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九)研究制订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等组织的有关检验标准、技术壁垒协议的协调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公务员制度、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行政监察、思想政治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宣传、财务、基建、物资、国有资产和审计等工作。

(十一)开展同国外检验、鉴定机构及有关国际机构的交往与合作,组织签订并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国际间合作协议,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会议。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商检局设7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同时挂“外事办公室”牌子)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重要会议,负责机要、保密、文印、档案和秘书事务,组织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国际合作的方针和规章,调查和掌握有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情况,研究国际贸易中有关技术壁垒的协调措施,归口管理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体制改革方案,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业务综合工作,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制建设规划、计划,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的起草和规章发布工作,指导行政执法、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归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宣传工作。

(三)监管认证司

制定进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认证的规章、制度,管理驻厂质量检验监督员,负责认可进出口商品检验员、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登记工作,管理和组织考核、审查国内外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认证工作,管理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和标志工作;管理并组织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建立、评审及认证工作,组织参加国际间的认证工作,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各类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与监督工作。

(四)检验科技司

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免验、监督抽查、复验及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出口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检验问题,协调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事宜,研究进出口商品检验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制订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科技进步和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检务鉴定司

制定检务管理和对外贸易鉴定业务的规章、制度,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管理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工作和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检验工作,归口管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协调口岸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工作。

(六)人事教育司

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系统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和奖惩等工作,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系统人事管理办法,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七)计划财务司

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系统财务、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汇总和下达财务收支和基本建设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各种专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及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检验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行政事务工作。

(八)机关党委(同时挂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牌子)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进出口商品检验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商检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23名(含局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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