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46号
1994年3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广播电影电视部。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要求,确定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

加强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和管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中央三台”),把握舆论导向。加强对全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法规、标准的制订以及监督检查、协调服务职能。

将地方厅(局)派团出访的审批权、县(不含县)以下建有线电视台和中小企业建有线电视台的审批权,分别下放给地方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

对直属事业单位,下放处级干部任免、职工京内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广播电视技术业务的对外交流、接待国外电视摄制组、处级以下干部出访、物资管理等审批权;削弱计划财务工作的直接管理,投资采取切块管理,预算实行包干管理;把纯技术性、服务性的工作转移到有关事业单位。

对直属企业单位在生产规划、经营决策、用人制度、机构设置、内部分配等方面的权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逐步下放给企业。

二、主要职责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职能部门,既是新闻宣传机关,又是全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在新闻宣传、影视文艺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把握好舆论导向和文艺方针,直接领导和管理“中央三台”,对广播影视节目审查把关。

(二)组织和指导全国性的广播电视宣传和电影创作及生产,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规划,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三)协调、指导全国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改革,研究分析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广播电视的宣传方针、电影创作的指导思想,组织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四)建立健全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执行。协调中央和地方在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建设方面的事项。

(五)审批全国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电视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指配广播电视频率和规定发射功率。发放或撤销影片发行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六)管理全国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节目的收录事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音像事业。

(七)综合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外事工作,负责与港澳台地区的广播电影电视交流与合作,制订管理境外来访电影电视摄制组和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电视剧等事项的政策和规定。

(八)指导和协调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广播电视网建设及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九)研究和推进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各种专业人才。

(十)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广播电影电视部设10个职能司局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同时挂法规司牌子)

综合协调各司局和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起草部的重要文件和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秘书、档案、信访和保密工作以及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部立法、执法、普法工作,组织制订广播电影电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总编室(部编委会的办事机构)

协助部长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宣传的方针、政策和国内外重大事件的宣传报导,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方案,研究提出广播影视文艺的指导思想,制订电视剧创作的题材规划,协调和掌握电影、电视剧、录像制品等文艺节目的审查标准,负责“中央三台”重大宣传的规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

(三)电影事业管理局

制订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标准,指导和平衡全国电影创作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重大题材影片的创作生产,负责各类影片的审查和颁发影片国内外发行许可证,负责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和对外电影文化交流,负责电影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

(四)社会管理司

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管理全国有线电视和农村广播电视事业,检查和监督地方台执行党和国家的宣传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情况,负责音像事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对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审查,负责利用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卫星节目的管理,发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五)人事司

制订部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部属各单位领导班子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干部调配、机构编制、奖惩、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六)计划财务司

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基建和物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研究和制订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长期规划,审核和管理各项年度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负责部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办公、宿舍用房建设的规划与协调。

(七)科技司

组织制订广播电视网、实验网、卫星广播电视的技术政策、规划和标准,审核全国广播电视发射台建设的技术方案,指配频率和功率,指导和协调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科技工作,组织编制科技规划,审核重点科技项目,负责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八)外事司

综合管理部属各单位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及地方选派出境的广播电影电视团组等事宜,制订有关的政策和规定以及年度计划,研究国外广播电影电视的发展状况。

(九)保卫司

制订广播电影电视安全保卫、消防工作的条例、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部属各单位的安全保卫、消防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播出和核心机密的安全。

(十)教育司

管理部属院校,审批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指导本系统的院校教育改革工作,参与制订中长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部培训规划,负责在职干部的培训工作和出国进修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行政编制为446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现已超配的1名副部长职数作为过渡;正副司局长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专职纪委书记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