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20号
1994年1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文化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文化行政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确定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

文化部要加强对各项文化事业的宏观管理与调控,从偏重管理直属单位和文化系统,转向管理全社会文化事业;从偏重“办文化”,逐步过渡到“管文化”;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向依靠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

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和完善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加强对文化市场、文学事业、文化艺术研究和科技的管理,增强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服务职能。

逐步弱化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文化,组织文艺调演、汇演、比赛、评奖等活动及具体审批事务;弱化对直属单位的直接管理,撤并设在各司局的人事、财务、外事、基建、物资、行政后勤服务等管理直属单位事务性工作的部门,改三级管理为二级管理。将具体承办文化活动、对外文化交流、宣传品的供应及外事服务、文艺人才交流等事务性工作,下放给地方和企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文化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文化艺术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国文化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制订全国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监督实施文化事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协调文化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

(三)研究、指导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参与制订文化事业劳动人事政策。

(四)研究制订文化经济政策,宏观调控、调整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统筹安排国家拨给文化部的经费,规划、指导文化设施建设。

(五)综合管理全国文学艺术事业,研究、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植示范型、实验型文化艺术品种,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协调文化系统电影工作。

(六)制订艺术教育工作的发展政策,编制艺术教育和在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七)调查、分析文化艺术科技研究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制订其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推动文化科学技术的进步。

(八)归口管理全国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九)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录音录像事业。

(十)综合管理全国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管理群众文化事业,指导、协调、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和少年儿童文化事业的发展。

(十一)综合管理全国图书馆事业,调查研究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事业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建设,促进各类图书馆相互合作、协调发展,指导、管理文化系统报刊、书籍出版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全国对外文化交流联络工作,制订对外文化交流法规,代表国家签订中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我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的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全国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制订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法规,研究港澳台地区文化情况和文化合作前景,指导驻港澳地区文化机构的工作。

(十四)承办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文物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化部设12个职能司局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组织研究制订文化事业发展战略,指导、开展文化政策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推进文化法规体系建设,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协调、检查、督促部机关政务,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管理部机关行政事务,负责文秘、保卫、档案、报刊宣传和信息处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司

组织制订文化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文化经济政策,监督、指导文化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文化、教育、外事、科研等经费,参与制订并组织推行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管理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建、房产等工作。

(三)人事司

研究、指导、推动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参与制订文化事业劳动人事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文化事业机构编制标准,编制文化艺术人才规划,承担全国性文化社团的资格审查,负责部机关、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机构编制、劳动人事管理。

(四)艺术局

综合管理全国文学艺术事业,研究制订文艺事业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文艺事业发展结构、布局,指导文艺事业改革,宏观指导文艺创作和艺术生产工作,指导全国重大文艺活动,指导部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五)教育司

管理艺术教育事业,研究制订艺术教育和在职教育政策、法规,对文化艺术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编制并监督实施艺术教育和在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协调全国艺术院校布局、结构,指导艺术教育制度改革,指导部直属艺术院校业务建设。

(六)文化市场管理局

归口管理全国文化市场,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制订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七)社会文化司

综合管理社会文化事业,制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群众文化、少年儿童文化事业发展问题,研究、指导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等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八)图书馆司

综合管理全国图书馆事业,调查研究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制订并监督执行图书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全国各类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图书馆之间的协作,推进图书馆事业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负责图书文献古籍保护工作。

(九)少数民族文化司

管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研究制订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订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的特殊政策和法规,扶植少数民族文艺创作,指导、协调重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检查民族文化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科学技术司

管理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和文化科技工作,制订文化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法规和文化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重点科研项目攻关,负责文化科学技术重大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开展文化科学技术信息服务。

(十一)对外文化联络局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外交和外宣工作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对外文化交流联络工作,制订对外文化交流政策、法规,办理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我国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工作,管理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十二)港澳台文化事务司

归口管理全国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工作,制订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港澳台地区文化情况、文化动向,编制与港澳台双向文化合作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港澳地区文化机构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包括纪委、工会、共青团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文化部机关行政编制为52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正副司局长44名(含部长助理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专职书记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的规定,国家文物局为文化部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要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与调控、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职能转变

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当前文物、博物馆事业的现状,国家文物局要加强文物保护、抢救和考古发掘的统筹规划与监督;加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健全文物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文物流通管理,指导、监督和控制社会流散文物的流通活动;加强对外文物交流,弘扬和扩大民族文化的影响;加强文物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检查、监督资金流向。

国家文物局下放给地方文物部门和转移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有:人才培养的具体工作,文物、博物馆技术规范的制定,对各口岸文物出口鉴定组成员的培训,回收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文物展览,一级文物档案管理,私人收藏文物的保护工作,文物、博物馆系统科研项目等。

二、主要职责

国家文物局是主管全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各项规定,研究制订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制订有关的法规、制度、办法。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

(二)指导、协调全国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制定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协调全国省级和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各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工作。

(五)审批文物商店、文物出口鉴定组的设立和撤销,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加强对国内文物市场和文物对外销售的调控和宏观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检查和处理文物失盗、破坏、投机倒把等大案要案。

(七)制订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检查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促进对外文化交流。

(九)统筹规划培养文物、博物馆系统专门人才,加强文物、博物馆队伍建设。

(十)组织指导文物、博物馆系统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文物局设4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保密、保卫、档案、信访、局机关事务和财务等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检查、督促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国文物、博物馆的对外交流工作。

(二)文物保护司

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组织、指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向国家和国际组织推荐、申报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家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管理、监督全国考古工作,指导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并负责组织考古成果的评审鉴定,负责文物保护科技工作,审批文物建筑维修设计资格、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协调与国际文物保护机构的关系,管理文物市场,指导文物商店经营活动,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负责文物鉴定,审批特许文物的出境。

(三)博物馆司

制订全国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审核国家级博物馆建设方案,指导、协调全国文物系统博物馆业务工作,管理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指导全国各行业博物馆业务工作;联系中国博物馆学会和有关国际组织,进行业务及学术交流。

(四)综合司

研究制订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汇总全国文物、博物馆事业中短期计划,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统计资料;会同有关部委下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计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工作;研究和探讨文物管理工作理论和国外工作动态;负责有关文物法规的起草、审查、执法监督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制定文物、博物馆系统教育的总体规划及专业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五)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包括纪委、工会、共青团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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