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应支持海南省机构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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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应支持海南省机构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1988〕33号
1988年7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

应支持海南省机构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1988〕3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海南省已经成立。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海南省将加快开发建设,成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建立海南省及其筹建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海南建省后,各级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确定,要符合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要坚持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机构要小,要多搞经济实体。机构的设置,要突破其他省、自治区现在的机构模式,也要比现在经济特区的机构更精干、有效一些,使海南省成为全国省一级机构全面改革的试点单位。

在海南省刚刚建立的“小政府”与国务院许多机构不能形成上下对口的情况下,国务院有关部门与海南省之间,在联系渠道、工作衔接等方面很容易出现不适应的地方。少数中央部门以海南省没有对口机构为由,应该划拨的投资和经费不予划拨。这给海南省某些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为及早解决这个问题,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务院各部门应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海南省的开发建设,支持他们根据中央、国务院指示进行的机构改革试点。要尽快适应海南省机构改革的新情况,研究和解决新问题。各部门应会同海南省确定各项业务的联系渠道,把工作衔接好,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在海南省没有对口机构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从该省实际情况出发,对现行的投资、经费拨款等制度、办法,抓紧研究进行调整、修订。要使之适应海南省“小政府、大社会”的特点,做到没有对口机构与有对口机构都一视同仁,如果有条件,还应当多支持帮助一些,以加快海南省开发建设的速度。

三、各有关部门就上述问题,应积极主动地与海南省人民政府联系,协商确定解决办法。前一时期由于在海南省无对口机构而未给予投资、经费的部门,要尽快同海南省人民政府商量,予以妥善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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