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3〕42号 2003年6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3〕4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上使用国徽的请示》(国质检办〔2003〕1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不得将带有国徽图案的局徽使用在商标、广告以及《国徽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场合,以尊重和爱护国徽及其图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