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居民户口簿封面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居民户口簿封面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6〕55号 1996年8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居民户口簿
封面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6〕55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居民户口簿使用国徽图案的请示》(公部请〔1996〕6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居民户口簿封面上使用国徽图案。
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设计和制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