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西宁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西宁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6〕51号 2006年7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西宁海关 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6〕5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西宁海关升格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青政〔2006〕2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西宁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