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英文译名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英文译名的复函
国办函〔1999〕58号
1999年9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英文译名的复函
国办函〔1999〕58号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你办《关于更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英文译名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办秘函〔1998〕337号确定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英文译名 “The Information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较为正式、规范,符合英文行文习惯,可在正式文书和场合中继续使用;the State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可在一般行文和场合中使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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