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78号 1996年12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
协调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你部《关于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人员组成的请示》(卫报疾控发〔1996〕第72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名单附后),以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该协调会议制度对外使用“国家预防艾滋病委员会”名称。
二、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日常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
会议制度组成人员
组 长: 彭珮云 国务委员
副组长: 陈敏章 卫生部部长
李树文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 戴 舟 中宣部秘书长
顾家麒 中编办副主任
武 韬 外交部部长助理
郝建秀 国家计委副主任
柳 斌 国家教委副主任
邓 楠 国家科委副主任
李晋有 国家民委副主任
牟新生 公安部副部长
杨衍银 民政部副部长
张秀夫 司法部副部长
高 强 财政部部长助理
张志坚 人事部副部长
王建伦 劳动部副部长
傅志寰 铁道部副部长
李居昌 交通部副部长
孙广相 外经贸部部长助理
艾青春 文化部副部长
刘习良 广播影视部副部长
殷大奎 卫生部副部长
李宏规 国家计生委副主任
甘国屏 国家工商局副局长
梁 衡 新闻出版署副署长
刘文杰 海关总署副署长
佟华龄 国家旅游局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
边少斌 民航总局副局长
徐玉麟 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
李超林 总后卫生部副部长
张振远 武警总部后勤部副部长
倪豪梅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周 强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刘海荣 全国妇联副主席
孙柏秋 中国红十字总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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