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0〕48号
2000年7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0〕48号

国务院体改办:

你办《关于报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文件的报告》(体改办宏〔2000〕4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卫生部、中医药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卫生部、财政部《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计委、卫生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药品监管局、卫生部《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

二、请有关部门自行印发或联合印发上述文件。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印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时,可在文中注明“已经国务院同意”字样。

三、上述文件在2000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召开前发出,并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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