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山东口岸违法进口化肥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山东口岸违法进口化肥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4〕91号
1994年10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山东口岸

违法进口化肥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4〕9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内贸易部、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处理山东口岸违法进口化肥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经许可,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擅自经营化肥进口,属于违法经营。

  二、对没有合法进口手续海关尚未放行的化肥,一律按进口成本价由中国农资总公司收购,海关一次放行,不再办理进口配额、许可证手续。

  三、对没有合法进口手续,未经海关依法验放擅自运走的化肥,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具体由海关总署和中国农资总公司负责执行,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