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深化教育改革几个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深化教育改革几个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3〕59号
1993年7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深化

教育改革几个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3〕5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进行建立省级教育制度实验的请示》(鲁政发〔1993〕23号)收悉。经征求国家教委和有关部委的意见,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考虑到山东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原则同意你省提出的关于加快教育发展,进行深化教育改革实验的意见。

       二、建议你省就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招生就业体制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形成一个综合改革方案,报国家教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并将这项改革作为国家教委改革试验点。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确立中央与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扩大省的教育决策权,包括对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统筹权。

       三、关于在山东省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应积极为地方培养人才的问题,可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相应增加教育投入,取得他们的支持。这包括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增设为地方服务的专业和扩大为地方服务的招生规模。

       四、关于将高等专科学校的设置、撤销、调整审批权下放给你省的问题。你省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做好审批高等专科学校的各项准备工作,待国家教委检查总结这项改革试点工作、确定扩大试点时,一并决定。

       五、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你省应积极为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创造条件,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第二批省级学位委员会试点省时,请国家教委积极协助你省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报你省高层次人才需求情况和所具备的条件,争取得到批准。

       六、待条件成熟时,可由你省单独组织普通高校招生的命题、考试。目前,省属高校某些特殊院校和专业招生命题工作;成人高等学校某些特殊院校和专业,在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基础上,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加试工作;以及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开设专科专业的审批工作,在你省完善审议工作程序后,下放给你省负责组织实施。

       七、关于设立地方教育银行的问题,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般不能设立地方银行,同时,鉴于目前正在进行整顿金融秩序的工作,这个问题以后再议。八、原则支持你省开展国际教育交流活动,你省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与非建交国家、地区的民间教育交流活动,应逐案报外交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