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深圳市出租汽车更新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深圳市出租汽车更新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1〕20号
1991年5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

深圳市出租汽车更新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转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出租汽车更新问题的请示》(粤府函〔1990〕18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省深圳市与上海市协商的意见,由上海市在计划外向深圳市提供五百辆桑塔纳轿车,可采用“以产顶进”的方式购买,并免除上述车辆的进口散件关税。横向配套费和特别消费税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予免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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