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万宝电器集团公司、广东省移动通讯总公司在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万宝电器集团公司、广东省移动通讯总公司在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92〕60号 1992年7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市
万宝电器集团公司、广东省移动通讯
总公司在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92〕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万宝电讯(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2〕11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广州市万宝电器集团公司和广东省移动通讯总公司与香港亚洲传讯有限公司合资在香港设立万宝电讯(香港)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派人员编制等具体事项,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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