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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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58号
2007年9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多年来,我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为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期一些在建或使用中的桥梁发生坍塌事故,反映出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维护保养、检查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按照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确保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国务院决定开展全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九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和跨江跨海特大桥梁;(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3)铁路轮渡渡船。排查工作由铁道部牵头,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国铁和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由铁道部组织排查,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的合资铁路由所经过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自查,神华集团铁路由神华集团组织自查,自查情况报铁道部。铁道部对铁路交通设施的自查情况要组织复查并进行汇总。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和航电枢纽为重点,包括:(1)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和1万吨级以上沿海港口码头;(2)通航500吨级以上船闸;(3)所有航电枢纽工程。排查工作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包括:(1)省会或自治区首府所在城市、直辖市的机场;(2)旅客年吞吐量超过500万人次的机场。上述机场按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等其他附属工程组织排查,工作分别由民航总局和建设部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大型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4)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5)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排查工作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大型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排查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七)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核电厂;(4)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5)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6)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7)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8)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9)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电监会牵头,会同国资委、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1)输油管道设施(跨省干线输油管网);(2)天然气输气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3)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排查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牵头,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九)城市基础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上述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实施单位除石油天然气设施外,均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做出专项检查安排的,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
       二、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报国务院。

       (二)各牵头部门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要组织梳理归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四)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7年10月底前完成),由各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10月31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第一阶段总结情况报送牵头部门和单位汇总。第二阶段(11月底前完成),由牵头部门和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组织复查、抽查,由发展改革委汇总牵头部门情况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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