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本文件已于2015年被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宣布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6〕5号
2006年2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

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深入推进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步解决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对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制定促进城市社区卫生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地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吴 仪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高 强      卫生部部长

    徐绍史  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成 员:黄文平  中央编办副主任

    王春正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王晓初  人事部副部长

    王东进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蒋作君  卫生部副部长

    江 帆       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惠鲁生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吴 刚      中医药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设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部副部长蒋作君兼任。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人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